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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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诚土地房地产评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 扬州铂瑞斯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康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铂瑞斯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康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30138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康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32元,由原告负担6432元,被告负担1万元;鉴定费1万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给付原告。案件款及诉讼费可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2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432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