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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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闽A×××××小型普通客车向其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鉴定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6268.24元(交强险内赔偿82776.4元,商业三者险内赔偿13491.84元,扣除视为由***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垫付的10199.50元,商业三者险内还需赔付3292.34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10199.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6元,由***负担84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负担19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