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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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迪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迪轩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占用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鼎盛路XXX号-7#一层房屋;

二、被告上海迪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迪轩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惜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9月27日起算至实际腾退日止,以1,400平方米为基数,按每日每平方米0.98元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惜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8,808元,减半收取4,4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29.5,合计诉讼费6,733.5元,由被告上海迪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迪轩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1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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