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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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109)沪0112民初1617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109)沪0112民初1617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21,955.21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900元,合计22,855.21元; 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2,185.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6.27元,由海亮外国语学校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