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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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鲁0112执恢651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964687652J。 负责人:孙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明,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应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24388.28元、利息7419.57元、滞纳金7724.13元,案件受理费788元。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