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特钢集团大连高合金棒线材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天利和特殊钢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连天利和特殊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 2743383.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天利和特殊钢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