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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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 常州宇赛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宇赛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0449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原告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11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6元,由被告常州宇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三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06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