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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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恒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 徐州永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睢宁县支行营业部 灵璧县鑫发顺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灵璧县鑫发顺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徐州市恒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39460元(此款汇入睢宁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睢宁县人民法院,账号:62×××6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睢宁县支行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与被告灵璧县鑫发顺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徐州市恒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评估费2030元,共计2230元,由被告灵璧县鑫发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