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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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中弘弘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六千九百九十五万三千四百六十七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罚息[自2018年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目前为年利率4.75%,并按照《房地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分段调整)加收50%的标准(目前为年利率7.125%),按日(360天/年)计收]。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弘弘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平谷区不动产。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弘弘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十三万七千七百九十六元八角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