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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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市润通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重庆市润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本金47999988.00元及截至2019年3月28日的利息2560036.69元、复利461073.05元、罚息8644998.57元; 二、重庆市润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从2019年3月29日起至付清时止的罚息(以4799998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75%上浮50%计算)与复利(以2560036.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75%上浮50%计算); 三、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润通建材有限公司上列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重庆市润通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列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依法将***所持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质股权数额(万元/万股)4624.08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支付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340130.48元,由重庆市润通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已垫付,被告重庆市润通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随前款一并支付给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