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剩余借款本金26933.55元,利息7835.47元,罚息及复利426.32元。(截至2020年3月2日,自2020年3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4元,减半收取27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