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秦皇岛市赛维测绘服务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众馨热力有限公司 秦皇岛和顺园供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秦皇岛市赛维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和顺园供热有限公司取暖费8705.1元,并以2834.3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935.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935.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秦皇岛和顺园供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被告负担30元,原告负担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