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秦皇岛市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东圣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8)冀0303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8)冀0303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秦皇岛市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房屋拆迁面积补差款100945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418元,减半收取计1709元,由秦皇岛市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06元,***负担6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3-13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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