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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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东圣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8)冀0303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8)冀0303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秦皇岛市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房屋拆迁面积补差款100945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418元,减半收取计1709元,由秦皇岛市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06元,***负担6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