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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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易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欠款本金133066.46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且利息、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江西易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易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若被告***、***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对被告***抵押的赣G×××××号汽车(车架号:LSV052A45ING37918)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被告江西易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