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温州民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民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犯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享有排他许可权的专利号ZL20163015××××.8、名称为“电热丝(2)”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温州民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30元,被告温州民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