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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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前期医疗费62467元(已扣除垫付的10000元),与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36829元抵冲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支付原告***25638元,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6829元。(以上数字按个位取整数)。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12元。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