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凯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铁资源集团内蒙古信通能源有限公司 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凯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中铁资源集团内蒙古信通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煤炭货款250,621.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新疆凯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250,621.1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30%向原告中铁资源集团内蒙古信通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铁资源集团内蒙古信通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铁资源集团内蒙古信通能源有限公司负担871元,由被告新疆凯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2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