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 陕西奉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奉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DB/F20190212C01)、原告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DB/F20190212C01-03)、原告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奉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DB/F20190212C01-01)合法有效。 二、被告陕西奉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某某1006962.84元及利息(以代某某1006962.8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支付至所有款项归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被告陕西奉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原告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奉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存货(TCL、爱普爱家、爱尚、安吉尔、澳柯玛、半球、被子、长城、长虹、初始、创维、大松、东辰、飞扬、刚能、格来德、格力、海尔、海奇、海信、华生、惠而浦、住佳恋、金净、金帅、晶弘、九环、九阳、菊花、君力、凯威特、康达、康佳、康钻、科龙、浪木、连邦、鲁秦、洛特、美的、美菱、美特、欧美尚、配件、荣事达、容声、三禾、三角、中花、盛元祥、双鹿、顺样、松下、苏泊尔、索爱、万宝、西凤酒、先锋、香安、小霸王、小太阳、小天鹅、小鸭、新飞、幸福久久、扬子、伊莱克斯、志高、珠江钻石及赠品)享有质押权,对该质押物在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中在本判决第二项被告陕西奉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62元,减半收取693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31元,由被告陕西奉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