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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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文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咸阳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安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安全基金3536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3元,由原告***承担4359元,被告陕西安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6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