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3民初8316号原告:张红莉,女,1972年6月2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3民初8316号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以东。法定代表人:孙雅丽,职务不详。原告***与被告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限期偿还借款人本金人民币40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书: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主要用于被告公司的发展养殖及产品开发和扩建项目。借款合同书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款项交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相应收条。现在,借款期限已过,被告并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向原告及时偿还借款。欠款至今,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被告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纠纷已涉嫌刑事犯罪,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于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林圩垚审判员陈婷审判员卢帆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康黎打印:宋延校对:宋延2020年月日送达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