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天骄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天骄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货款571267.95元及逾期利息(以571267.9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陕西天骄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质保金6000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天骄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18元,减半收取6309元,由被告承担4100元,原告承担2209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向原告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