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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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4591元、车损2000元,计款6591元。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1520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车损935元、施救费300元,计款17010.7元的70%,即款11907.49元。 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643元。 四、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5290.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计款5740.76元的70%,即款4018.53元。 五、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766元。 六、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12460.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计款13030.82元的70%,即款9121.57元。 七、被告***赔偿原告***评估费150元的70%,即款105元。 八、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至七项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其中第一至四项保险公司合计赔偿款24160.02元及***应承担的第七项赔偿款加案件受理费合计550元,汇入原告***确认的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62×××32内;第五、六项保险公司合计赔偿款12887.57元,汇入原告***确认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62×××75内。汇款时如有疑问,请联系原告***、***预留的手机号159××××6297、155××××391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