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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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借款本金1496744.73元,利息2033.46元,以及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所欠利息2033.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计算的复利,以及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所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分段计算的罚息(其中,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计算罚息,具体数额为48149.06元;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以1496801.79元为基数计算罚息,具体数额为104828.51元;2018年5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1496744.73元为基数计算罚息)。 二、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4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出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