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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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 义乌市华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欠款本金81031.48元,并支付利息14181.78元及违约金6958.83元(利息及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6月14日,此后利息、违约金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义乌市华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对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Q××××的野马牌汽车之拍卖、变卖或折价之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4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031元,合计337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义乌市华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