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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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6208.07元。 三、由被告晏某2、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955.62元。 四、由被告杨某2、胡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977.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211元,减半收取计4105.5元,由被告***按照70%责任比例负担2873.85元,余款1231.6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