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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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隆安县源润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亲属死亡而遭受的损失53021.1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因亲属死亡而遭受的损失499708.53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亲属死亡而遭受的损失314052.35元,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882元,由原告负担59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负担7840元,由被告***和被告***共同负担44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12882元(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