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万紫千红娱乐有限公司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北京听见时代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华音鼎天(北京)音乐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索尼音乐娱乐(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州陈小奇音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云民终1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万紫千红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450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泉,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盘龙区万紫千红副食店。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450号(万紫千红KTV二楼)。 经营者:***,女,****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泉,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剑云,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万紫千红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紫千红公司)、昆明市盘龙区万紫千红副食店(以下简称万紫千红副食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9日对本案进行了调查。上诉人万紫千红公司和万紫千红副食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泉,被上诉人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邹剑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音集协系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社团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2008年9月5日,音集协与权利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0年9月8日,音集协与权利人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08年7月28日,音集协与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2年11月26日,音集协与权利人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3年11月11日,音集协与权利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4年12月31日(一审将该合同签订时间误写为2014年12月26日应予更正),音集协与权利人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5年11月2日,音集协与权利人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09年7月17日,音集协与权利人吴颂今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5年10月29日,音集协与权利人华音鼎天(北京)音乐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4年2月17日,音集协与权利人广州陈小奇音乐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6年7月4日,音集协与权利人北京卓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4年6月16日,音集协与权利人北京毓之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6年7月26日,音集协与权利人北京听见时代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6年3月20日,音集协与权利人北京世吉嘉宝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6年3月30日,音集协与权利人北京华信普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7年7月1日,权利人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索尼音乐娱乐(上海)有限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同日索尼音乐娱乐(上海)有限公司向音集协出具《授权证明书》。上述合同及授权证明书均在有效期,均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以信托方式授予音集协管理;第二,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上述管理的会员作品收录在《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二)》《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MTV典藏(一)》《我是传奇(1-6)》中。在上述专辑歌曲目录中,注明了每首歌曲的名称、演唱者、著作权人及ISRC码。 2018年5月25日,经音集协申请,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指派2批公证员来到位于昆明市白云路450号的万紫千红KTV量贩的2008号、2049号房间进行证据保全,通过在包房内逐一点播、影像录制的方式,在2008号房间保全到该营业场所点歌系统中《爱过的你》等319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影像画面,在2049号房间保全到该营业场所点歌系统中《PRINTMYHEART》等333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影像画面,其中包含了涉案的40首作品(具体作品清单详见一审判决附录),并取得商户名称为“昆明市盘龙区万紫千红副食”的刷卡消费单据2张,金额分别为450元、358元(上述2张票据在(2019)云01民初645-661号共17个案件中使用,音集协在本案中主张47.5元)。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就保全过程出具了(2018)云昆国正证字第10946号、第11292号公证书,音集协为此共支付了公证保全费2400元(上述两份公证书在(2019)云01民初645-661号共17个案件中使用,音集协在本案中主张141.5元)。 万紫千红公司、万紫千红副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上述被公证保全的涉案作品与音集协经授权管理的作品是否一致的比对意见。经一审法院比对,上述被公证保全的涉案作品与音集协经授权管理的作品相同。 另查明,1.昆明市白云路450号的万紫千红KTV量贩系由万紫千红公司经营。2.音集协为本次维权支出律师费5000元(该律师费发票在(2019)云01民初645-661号共17个案件中使用,音集协在本案中主张294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涉案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能够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音乐电视,系由特定音乐、歌词、画面等组成的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片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吴颂今、华音鼎天(北京)音乐文化有限公司、广州陈小奇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卓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毓之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听见时代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世吉嘉宝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华信普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通过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或合法授权著作权的音像节目复制权和放映权等著作财产权以专有的方式授予音集协,音集协作为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权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作品权利的行为提出诉讼主张。音集协是涉案侵权歌曲适格的诉讼主体。万紫千红公司、万紫千红副食店答辩称权利人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颂今对音集协的授权已超过有效期,应将相应作品予以扣除。音集协在庭后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上述二权利人的续展声明,其中音集协与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顺延至2021年11月24日,音集协与吴颂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顺延至2021年7月18日,均在有效期。 关于万紫千红公司、万紫千红副食店是否侵犯了音集协的著作权,如是,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首先,关于万紫千红公司,其未经音集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放映服务,侵犯了音集协的作品放映权。因此,万紫千红公司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音集协要求其停止侵权并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全部删除的主张,属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要求,如若允许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继续保留在其视频点播机中,消费者随时可以进行点映,则不能实现停止侵权的效果,故对音集协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音集协要求万紫千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因音集协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所得,故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万紫千红公司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档次和规模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万紫千红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20000元及维权的合理费用483元(包括公证费141.5元、取证消费47.5元、律师费294元)。其次,万紫千红副食店存在帮助万紫千红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故应对上述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音集协的主张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万紫千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涉案40首(详见一审判决附录:侵权作品清单)音乐电视作品,并从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二、万紫千红公司、万紫千红副食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20000元;三、万紫千红公司、万紫千红副食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音集协维权的合理费用483元。案件受理费312元,由万紫千红公司、万紫千红副食店负担。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元,由云南万紫千红娱乐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万紫千红副食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冉莹 审判员沈灵 审判员陈姣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罗燕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