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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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农垦大荒营销有限公司 海伦市胜捷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8111民初508号 原告:黑龙江农垦大荒营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057440779C,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继姜,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伦市胜捷粮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30617554077,住***。 法定代表人:赵助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农垦大荒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伦市胜捷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农垦大荒营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倪海军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武思博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