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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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苏JN5533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鲁Q×××××、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鲁Q6722A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元

三、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苏JN5533车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47345.0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5元,由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252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113元,由原告***负担5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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