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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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陈生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1097093.70元及利息(按下列4项利息之和的74.30%计算:1.其中以86527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5日起算,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9日起算,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8日起算,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0日起算,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0日起算,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5日起算,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4日起算,以641303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0日起算,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2.2015年10月16日至2015年11月26日期间利息,以360657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3.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2月3日期间利息,以310657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4.剩余利息以147657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71元,由***负担27171元、陈生瑜、***共同负担3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9271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