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阳谷荡宇薄板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阳谷荡宇薄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2005606.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836756.1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1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分别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4.35%上浮50%计算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951756.1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50%据实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28元,由被告阳谷荡宇薄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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