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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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8224.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85.26元。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负担12元,由被告***负担204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204元,本院予以退还。 (案件受理费请直接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