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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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南宁市嘉大混凝土有限公司 东阳市文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08执保927号 南宁市嘉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东阳市文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南宁市嘉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阳市文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4473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冻结被申请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17380.67元(工行),实际冻结2917380.6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7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447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