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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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截至2020年6月2日借款本金27129.62元、利息151.90元、罚息1592.83元,以上共计28874.35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约定支付上述款项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律师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