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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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雁(铜陵)纳米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海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海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资款512696元及利息(以5126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7元,减半收取4463元,由被告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