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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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7000元、护理费3700元、交通费122元、摩托车损失费1975元,合计4279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510.65元、营养费7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鉴定费1460元,合计9492.46元(13560.65x70%)。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负担14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46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负担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