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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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渐亮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诉原告重庆渐亮物资有限公司钢材货款808289.42元。 二、本诉被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诉原告重庆渐亮物资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 三、本诉被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诉被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判决所确定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反诉被告重庆渐亮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反诉原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金额为4194679.42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 五、反诉被告重庆渐亮物资有限公司于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一项给付义务之日起十五内向反诉原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金额为808289.42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 六、反诉被告重庆渐亮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律师费20000元。 七、驳回本诉原告重庆渐亮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他本诉请求。 八、驳回反诉原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426元,减半收取6713元,由本诉被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6141元,由本诉原告重庆渐亮物资有限公司承担57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250元,由反诉原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1770元,反诉被告重庆渐亮物资有限公司承担23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