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
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马路湾支行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0)辽1421执1878号之一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

你单位与张宝春、杜桂林、周红玉、张赫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2020)辽1421民初167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宝春、杜桂林、周红玉、张赫宇于二O二O年九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九月十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未按本通知履行的,限你(单位)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收款单位:绥中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开户银行: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马路湾支行

账号:64×××XX

行号:31422710XXXX

账号:执行款开户账号

特此通知。

绥中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人:曹某联系电话:0429-677XXXX

本院地址:绥中县新兴街邮编:125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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