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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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文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货物损失费、施救费共计181126.4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1元,由原告承担16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承19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