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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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寿堂制药有限公司 湘潭盛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304民初259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 负责人:毛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曾翔、谢雄军,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湘潭盛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起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军、任志,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诉被告***、***、湘潭盛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林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双娇 书记员谢玉慧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