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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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佳鑫建设有限公司 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汉中金邦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东大街支行 陕西宏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279282元,并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以227928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019年8月21日至工程款支付清结之日止的利息,以22792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第三人汉中金邦实业有限公司在被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68元,由原告***负担1742元,被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3484元,第三人汉中金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42元。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和第三人汉中金邦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