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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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602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为“福泰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启嘉公司支付金地小区3、6、7号住宅楼及裙房工程款643680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796元,启嘉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141元,福泰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104.4元,共计149041.4元,由启嘉公司承担47289元,由福泰公司承担101752.4元;一审保全费用5000元,由福泰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