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营口泰航海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兴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向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兴华支行支付保险赔偿金30万元。对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不能清偿部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偿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4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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