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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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65065.68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7年12月6日起按日0.5‰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款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代偿款165065.68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被告***、***各自对原告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被告***偿还的借款本息165065.68元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