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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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600元给原告***; 二、被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证费用人民币203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计111元,由被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