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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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庆鹏石油化工经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石油昆仑庆鹏韶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15万元; 二、被告深圳市庆鹏石油化工经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石油昆仑庆鹏韶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偿还利息(以71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自2015年12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石油昆仑庆鹏韶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912.7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