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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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淅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6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淅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6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422826.45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900元,***负担43140元,河南中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76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0000元,由河南中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730元,***负担29010元,河南中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77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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