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南阳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南阳信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淅川县金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 河北华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河南中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淅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6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淅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6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422826.45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900元,***负担43140元,河南中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76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0000元,由河南中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730元,***负担29010元,河南中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77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