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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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星火实业有限公司 九江三鑫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建三明星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228294.8元,并以228294.8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诉讼费5786元,减半收取2893元,由被告福建三明星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