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铜陵市宏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铜陵市宏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576.73元; 二、驳回原告铜陵市宏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93元,由原告铜陵市宏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43元,由被告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保全申请费1341.43元,由被告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