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边兴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延吉市食品水产有限公司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财产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执保45号 申请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边兴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食品水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延边兴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食品水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00万元现金的冻结后,冻结延边兴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食品水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00万元现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9月28日申请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延边兴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食品水产有限公司无法取得银行的同意,考虑到财产保全措施安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解除冻结申请书》《冻结银行账户申请书》的申请,主审人认为,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回(2020)吉24民初40号之五民事裁定的执行。本院(2020)吉24执保45号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